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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宝鸡市颁布了《宝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管活动进行了规范。

据悉,《条例》分别明确了市、县(区)、镇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承担的监管责任。 从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汽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扬尘污染防治5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以法律形式规范了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公司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环境保护主体的责任,保障了公共环境权益。

该《条例》确定了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等方法,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公司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 公司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可能造成或者造成严重的大气污染,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陕西日报记者汪曼莉通讯员梁磊)

:王可

标题:“《宝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颁布 明晰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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