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审判由犯罪地的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法院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
律师申请异地管辖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某个法院没有管辖权,属于无权管辖的案件。辩护律师应及时向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的申请书。因为案件移送法院后,立案庭在7日内会审查是否有权立案。辩护律师要在审查期内提出管辖异议的意见,管辖异议的申请书还要抄送法院的院长、上一级法院的院长,让法院领导关注到此案管辖权的问题。
第二种情况是不适合当地管辖的案件,比如是当地市委书记作出过批示的案件,比如被害人是当地的国有企业甚至是国家机关的案件,这些案件不适合由当地的司法机关来管辖,因为不利于法院摆脱干扰进行公正的判决,辩护律师应向法院申请实行异地管辖。在提出异地申请时,不仅仅向立案庭提出来,申请书还要抄送法院院长、上一级法院的院长以及政法委、上一级政法委。一方面,因为如果法院和政法委认为确实不适合由当地法院管辖,也便于协调合适的法院管辖。另一方面,即便对律师的异地管辖申请不采纳,也可以让法院、政法委了解到该案可能存在的导致案件判决不公的因素,让相关领导自觉不去干扰该案的公正审判。


武汉刑事律师,武汉律师

标题:律师应当如何提异地管辖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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