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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信息网 1月28日,宝鸡市铁腕治疗雾霾司令部办公室宣布,我市行政区域禁止储存、销售、发射烟花爆竹。 另外,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开始后,禁止在全市燃放烟花爆竹。 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具体如下

宝鸡市铁腕治霾司令部办公室禁止烟花爆竹的通知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比较有效地减轻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空气质量的不利影响,保障公共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宝鸡市烟花爆竹销售排放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通告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烟花爆竹的发射、销售及其管理活动。 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用火药制作,能产生烟、光、音的烟花、爆竹、烟花弹等物品。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烟花爆竹销售实行许可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体未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下区域禁止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金台区的西关街道、中山西路街道、大众路街道、东风路街道、卧龙寺街道、中山东路街道、十里铺街道、陈仓町、蟠龙镇、金河町、渭滨区的金陵街道、经二路街道、清姜街道、姜谭街道、桥南街道、石鼓町、神农镇

各县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要点时间段、要点区域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及时向社会公示。

三、重污染天气紧急响应启动后,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本市行政区域内,除本通告第二条规定区域外下列地方禁止储存、销售、发射烟花爆竹:

①国家机关、部队驻地、学校、幼儿园、医院、疗养院、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②车站、广场、公园、停车场、商场、酒店、酒店、电影院、体育场馆、网吧、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 液化气站、天然气站、加气站、燃气管网及其配套设施周边区域。 ⑤山林(台盐)、仓库、变电站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采用场所及周边区域⑥文物保护单位和旅游风景区⑦住宅小区。

五、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将烟花爆竹销售、储存运输、发射业务纳入网格化管理,开展禁止烟花爆竹禁燃推广活动,教育、诱惑和本领域内单位和个体遵守本通告,在重大节日、重污染气象预警期间/ [/k1// ]

公安、民政、自然资源、行政审批、交通等有关部门在办理户籍登记、婚姻登记、殡葬服务、产权登记、市场主体登记等业务时,以机关办公大厅、电子显示屏、推广栏、广播、知识分子、通告卡等形式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房地产企业等要做好本单位、地区烟花爆竹的禁燃禁放工作。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禁止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活动。

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信息媒体应当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益推广。

六、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召集村(居)民会议、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事项制定公约(规约),并组织监督实施。

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酒店、酒店以及从事庆典、婚礼、葬礼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履行告知义务,不得向燃放烟花爆竹的违者提供相关服务,制止在责任范围内燃放违法烟花爆竹的行为,并及时公安

八、公安、应急管理、城管执法、交通运输、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应急管理部门举报非法发射、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

10、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发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一)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产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生产、经营活动,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和违法所得。

(二)在未经许可的道路上运输烟花爆竹的,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和违法所得。

十二、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或者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携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携带的烟花爆竹,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三、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进行治安处罚。 构成犯罪的,对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国家、集体或者他的全部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党员干部带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积极参与禁燃禁放推广,劝阻工作人员,如有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必须依法严格解决。

十五、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宝鸡臂治霾司令部办公室

2021年1月28日

(素材来源:广播宝鸡,宝鸡市铁腕治霾司令部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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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雅楠

标题:“定了!宝鸡这些区域禁止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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