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标局不支持那个异议
年9月9日电/美通社/ --年8月9日,北京雷曼会计师事务所有责任企业高兴地向社会公众宣布,战胜了多年来侵犯商标所有权的侵权人。 年8月12日,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授予房屋有限企业以三个不同的商标类别注册商标lehman bush,香港雷博企业(以下简称异议人),同为中国英国商会主席雷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Russell。 房屋有限企业所有雷曼Bush商标在中国的排他性许可聘用权是一家叫做雷曼布什投资有限企业(详见lehman bush )的外商独资公司。 持有该企业49%股份的股东是neil mallon bush,美国第41届总统george herbert walker bush之子,美国第43届总统george w. bush的弟弟。
(照片:美国航空/美国航空/ 09/09/0909170115242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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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9月10日,异议人、法定代表人russell brown和tee &; howe知识产权律师向商标局提出3个独立的比较9730566号、9730567号和9730568号lehman bush商标异议,异议分别为房屋有限企业申请注册的第35类(商业管理咨询、广告等)、第36类(保险咨询,
异议者提出的对lehman bush商标注册的异议主张者有限企业违反中国商标法第15条的规定,侵犯了其商号权(但是russell brown的组织在中国大陆和香港地区未被授予英语商标)。 异议者向商标局提交证据,说明房屋有限企业注册的雷曼Bush商标构成对异议者先注册的雷曼Brown商标的侵害。 但是,根据中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lehmanbrown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合法所有者为房屋有限企业,排他性许可聘用人为北京雷曼会计师事务全限责任企业(详见lehmanbrowncpa )的中国会计师事务所。 这场商标争议在中国经过人民法院漫长的审理过程,终于在年4月25日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无法上诉的终审判决,驳回了russell brown的需求。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高行终字第686号行政判决书和()高行终字第690号行政判决书,lehmanbrown商标唯一合法的全部不是russell brown管理的组织,而是房屋有限企业。 房屋有限企业自2003年1月28日起对lehmanbrown商标拥有合法所有权。 lehmanbrown商标的排他性许可证采用权者仅限于在中国注册设立的北京雷曼会计师事务的所有责任企业。 法院的这一判决是终审无法上诉的判决,支持北京雷曼会计师事务所有责任企业的排他许可聘用权协议,对商标局于年8月12日作出的裁定相当重要。
由于异议者提出的证据不足,提出了比较lehmanbrown商标所有权的错误主张,商标局于年8月12日作出异议裁定。
由于没有事实基础,商标局不支持。 商标局裁定异议者提出的异议不成立。 第9730566号、第9730567号和第9730568号lehman bush商标已注册。
(商标局异议裁定第25106号、第25107号和第25109号)
相关文件:
商标局制定的
商标异议裁定第25106号
商标异议裁定第25107号
商标异议裁定第25109号
商标评审委员会编制的
商评字[]第04597号《关于第120号lehmanbrown商标争议裁断书》
商评字[]第04598号《关于第121号lehmanbrown商标争议裁断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编制的
()一中知行初字第366号行政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成的()高行终字第686号行政判决书和()高行终字第690号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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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要闻:Russell Brown反对LEHMAN BUSH商标的注册以失败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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