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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信息网为了统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常态化疫情防控,比较有效地激发了城市的商机和活力,帮助我市恢复生产市,今年上半年,宝鸡市城市管委会在《市区城市管理工作中,
入夏以来,宝鸡市区摊点数量明显增加,多家流动商贩将摊点安排在道路两侧经营,严重影响了过往车辆的正常通行。 例如,经常经过轩苑路的市民王先生告诉记者,轩苑区附近高层住宅密集,居住人口多,费用昂贵,商人在马路上摆摊经营。 一些买家在购买商品时,直接将车停在路边与商人谈判,存在安全隐患。
7月31日,经宝鸡市城市管委会同意,市城市管委会办公室印制了《宝鸡市临时占道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 根据《暂行规定》,从8月1日开始,在不影响市容环境、不干扰城市交通、不影响市民生活的前提下,允许临时占道经营,但任何人必须未经备案擅自占道经营。 对经营者进行监督审查,实行扣分制度,扣分12分,取消其占道经营资格的临时占道摊贩经营者应当规范身份证的携带、佩戴。
另外,《暂行规定》规定了占道经营的时间。 也就是说,早市的下班时间不能比9:00晚。 上午市的经营时间是11:00—14:00。 离开店时间为7:00—20:00,夜市开业时间不得早于18:00。
申请备案后再设置
根据《暂行规定》,符合申请条件的临时占道经营者经县区城管执法部门审查备案后颁发《临时占道经营登记卡》,经营者可以凭卡定时进行临时占道经营。 临时占道经营必须在规定的地点、时间经营、摊位区内经营,不得随意更换地点,不得妨碍交通秩序,区外绝对不设。 经营者应当自主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和设施,做好展位3米范围内的环境卫生和清洁工作,食品摊贩、餐饮领域的经营者应当在具备食品安全相关资质等手续的基础上,铺设规格颜色一致的地胶等,不污染地面。 经营期间地上的垃圾要脏着扫,保证摊子干净。
量化审查要严格监督
县城管执法部门根据《暂行办法》对经营者进行监督审查,实行扣分制度约束,审查不合格的,取消经营资格。 考核满分12分,一季度内扣除12分的,取消占道经营资格,半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临时占道经营。 临时占道经营必须服从城管执法部门的统一安排,在经营期间,如城市重大活动、交通管制、市容行情整治等需要,占道经营者必须无条件服从安排。
《宝鸡市临时占道经营管理暂行规定》全文如下:
宝鸡市临时占道经营管理
临时规定
第1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流动摊位临时经营和店铺临时占道经营的管理,维护宝鸡市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根据《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宝鸡市城市管委会《市区城市管理工作中以“六稳”促进“六保”秩序, 按照《支持地摊经济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以构建城市管理长效机制为目标,服务群众,改善民生着眼点,遵循“便民利民、合理布局、疏塞结合、规范管理”的大致情况,实现居民生活、规范管理
第二条宝鸡市城区范围内临时侵占道路经营的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临时占道经营,是指暂时占用公共场所设置食品、服装、农贸产品销售、便民服务等占道摊点和店外商品配置、餐饮外配置等店经营的占道经营行为。
第四条县区城市管理法执行部门负责本辖区临时占道、开店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临时占道经营区域应当严格执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实行“四定”,即定管理部门、定法执行者、定管理者和定保养人员,及时处理经营活动引起的市容和环境卫生问题。
第六条临时占道经营者应当遵守城市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诚实守法。
第七条临时占道经营应当接受城管执法部门的统一管理,经营期间因城市规划调整、城市管理、交通管理、重大活动安全保障等原因需要调整、取消的,经营者应当无条件服从安排。
第2章设定规格
第八条临时占道经营实行分类管理,统一规划。 县城管执法部门批准同意后实施的,应当确定从事占道经营的道路、时间段、经营范围和摊点的最大容量,并实施一路一策、若干政策。
第9条临时占道摊点设置:
(一)允许在城镇非干线公路、居民集中居住区设立临时公摊区,公摊容量和规模由各辖区城管执法部门根据场地大小合理设置,防止周边单位、群众正常学习生活秩序受到影响,人行道正常通行不受影响,走
(2)设立临时摊位的摊位区必须保存2米以上的人行横道
(三)各类商业综合体经业主同意,经县区城管执法部门审查后,可以在指定范围内设立临时展位;
(四)步行街设置临时占道摊点,应当确保安全
(5)临时占道摊点不得设置固定式地面附属设施,也不得损坏人行道和附属设施。
(六)禁止设置区域:
1、主干道两侧、国家机关、学校、银行、文物保护单位、名胜古迹、桥梁、交通站点、公园及广场周边( 500米以上)区域和重要道路节点
2、各类消防通道、急救通道、盲道、人行横道、地下人行横道。
.城市道路的所有车道。
第十条临时开店经营规范设定:
市区主干道两侧不得离开店经营。 如下,离开后街小巷两侧的店经营应该满足以下条件。
(1)开店范围通常不得超过店铺墙脚1.5米的范围,同一链接必须一致。
(2)保留2米以上的人行横道,不得占用盲道、消防通道和其他车道。
(三)人行道宽度小于2米的,不得离开店经营;
(四)开店占道经营不得设置固定式地面附属设施,不得损坏人行道及附属设施。
第十一条临时占道(开店)的经营时间遵循以下规范明确:
(1)早市的收市时间不得晚于9:00。
(二)午睡的经营时间是11:00—14:00。
(三)开店经营时间为7:00—20:00。
(四)夜市开业时间不得早于18:00。 居住区周边夜市的经营时间由县区城管执法部门根据现实情况合理明确。
(五)大型商场占道推广促销时间仅限于节假日和法定假日。
第三章申请备案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同意必须擅自占领经营。
第十三条符合开店经营条件的经营者和有临时占道经营诉求的个人可以申请临时占道经营。
临时占道摊点优先安排本辖区下岗人员、失业人员、失业退伍军人和其他困难群体的就业和再就业。
第十四条申请人持身份证、2英寸免冠照片,根据个人意向申请占道经营类型,填写《临时占道经营申请书》或《临时开店经营申请书》,向本辖区城管执法部门提出申请,食品摊贩、餐饮领域经营者具备食品安全相关资格,健康证
第十五条本辖区城管执法部门收到申请后,符合申请条件的,组织人员现场调查,并发表意见完成初审。 符合临时占道经营场所、占道面积和经营时间的,向县区城管执法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县区城管执法部门收到初审意见后,立即进行审查。 审核通过稿件后,向申请人发放《临时占道经营登记卡》或《临时开店经营登记卡》,申请人应当签署《临时占道经营承诺书》。
第十七条在本规定实施前开展临时占道经营的,由县区城管执法部门逐一一审审查,符合本法的予以登记保存,纳入统一管理。 不符合本办法的,实行取缔。
第十八条临时占道摊点由本人经营,不得转借(转借)他人。 第十九条店铺转让后,原店铺的“临时开店经营登记卡”应当废止,重新申请临时开店经营。
第4章经营规范
第二十条临时占道经营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经营,不得随意变更地点,不得干扰交通秩序,不得安排在线外。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应当自主遵守公共环境卫生规定,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和设施,搞好展位周边环境卫生和清洁工作人员,申报的餐饮经营摊点应当在每天开市前铺设规格颜色一致的防地橡胶、地毯等污染防治设施,接到市后, 必须准备好垃圾容器,收集展位和周边垃圾,经营期间清理地面垃圾脏,保证地摊干净,垃圾自行收集到附近的生活垃圾收集站。 展位污渍自行清洗干净,符合城市管理评价标准和要求。 禁止向绿地、花坛、树池、地面、下水道、排水口等处倾倒垃圾。
第二十二条餐饮经营者采用清洁能源,产生油烟的经营者应当设置油烟净化设施,并正常采用。
第23条禁止高音推广,不得因噪音而产生困扰。 露天商贩的经营者努力说服吃饭的人,制止了大声喧哗。
第二十四条严禁占道经营畜禽、水产、废旧收购等易造成场所污染的项目。
第二十五条临时占道经营招牌、推广标语、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必须符合广告管理相关规定,加强日常维护,确保安全、清洁、健全、美观。
第二十六条批准开设的临时占道摊位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经营范围、时间、管理单位、保洁人员及监督电话等复印件,便于监督。
第二十七条临时占道摊贩经营者应当携带《临时占道经营登记卡》,规范身份证的佩戴。 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当“三吊”,即按程序办理和悬挂食品摊贩登记卡,悬挂职工健康证明,悬挂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第二十八条临时开店经营店铺在显眼的地方张贴《临时开店经营登记卡》,便于监督检查。
第五章监视
第二十九条临时占道经营者接受各级政府、各级城管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由县区城管执法部门进行日常监督审查工作。
第三十条临时占道经营监督考核实行减分制度,满分12分,一季度内减分12分的,取消临时占道经营资格,半年不得再次申请临时占道经营。
(一)临时占道摊点考核扣分标准:
1、未按照批准的经营管辖区或链接销售,一次扣除3分,配合未批准的经营时间排列销售,一次扣除3分,在未批准的经营范围排列销售,一次扣除3分。
2、超过批准的经营面积并排销售,一次性扣除3分。
.展位周围不干净,有些乱扔果皮、废纸、烟头、塑料袋等垃圾,一次只差一分。
4、经营期间的噪声值超过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环境噪声给人民带来困扰的,一次扣两分。
5、产生油烟的经营者未采用清洁能源的,未设置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正常采用油烟净化设施的,发现1处扣除6分。
6 .转借(转借)他人,一经查出,扣除12分,取消资格,收回展位,半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临时占道展位。
7、违反其他规定,不服从管理的,视情况扣1-12分。
(二)临时开店经营考核扣除标准:
1、未按批准的经营时间离开店经营,一次扣除3分,超过批准的开店经营面积经营,一次扣除3分。
2 .店铺“门前三包”的责任区域内,有果皮、废纸、烟头、塑料袋等垃圾乱扔的东西,乱贴小广告、共享自行车等市容混乱,一次扣一分。
3、经营中的噪声值超过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一次性扣除两分。
4、产生油烟的经营者未采用清洁能源的,未设置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正常采用油烟净化设施的,发现1处扣除6分。
5 .其他违反规定,不服从管理的,根据情况扣1-12分。
第6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的,城管执法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移交相关部门调查。
第7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宝鸡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限为一年。
(资料来源:宝鸡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陈云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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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宝鸡对占道经营作出新规定:量化考核,扣满12分将被取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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